案例一
虚假采购套取经费行为
某医院检验科主任以 “设备升级、科研专用” 名义,伪造进口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实际未采购任何设备,将120万元科研经费转入关联公司后套现私分,属于典型虚假采购套取经费行为。处理结果: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15万元,终身禁止医疗卫生行业从业。
【来源】中国法院网刑事判例库(医疗系统科研经费诈骗案)
案例二
买卖论文、代写代投并报销相关费用
甘肃某医院医务人员刘某某等人,为职称晋升花钱购买论文、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伪造通讯作者邮箱,违规将代写费、版面费、中介服务费等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属于学术不端与经费违规双重违纪。处理结果:10年禁止申报财政资金项目,取消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资格。
【来源】国家卫健委《科研失信行为公开通报》(第一批,2026-04-09)
案例三
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
北京某高校原教授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劳务、侵吞骗取等手段套取或占为己有。不得将公共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用于投资或私用。贪污科研经费是严重犯罪,任何触碰红线者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来源】毓秀廉洁服务号
案例四
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
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来源】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网站
案例五
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
某高校教师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 1009 余万元,其中 753 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 256 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该教师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警示:
不得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助研津贴,不得将科研经费变相用于个人劳务酬金、超标准接待、礼品烟酒、旅游消费等违规支出。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形式的套取和挪用都是违纪行为。
【来源】毓秀廉洁服务号
案例六
购买实验数据、图片造假并套取科研经费
西安某医院多名医务人员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期间,为快速发表论文、完成结题任务,非法购买实验数据、抄袭篡改实验图片、伪造实验记录,违规标注基金项目支持,同时将部分造假相关费用在科研经费中违规报销,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破坏科研秩序。处理结果:取消2—3年项目申报资格,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
【来源】国家卫健委《科研失信行为公开通报》(第一批,2026-04-09)
案例七
虚构业务场景与数据套取经费
上海交通大学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相关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为套取项目资金供个人使用,于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145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处理结果: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八
利用劳务费回流套取经费
迟某某(大连理工大学教授)于2021年9月—2023年12 月,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执行期间,以 “科研辅助劳务”名义为 25名在读研究生申报劳务费,要求学生收到款项后3日内,通过微信 / 支付宝将 80%资金转回迟某某个人账户,累计回收62万元用于个人房贷、消费等支出。处理结果:2024年1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撤销项目,追回 62万元资金,取消迟某某5年项目申请资格,通报全国高校。
【来源】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网站
案例九
虚增费用套取经费案例
上海某大学一工程师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期间,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通过上述手段累计套取科研经费达145万余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 20 万元,开除党籍与公职,全额退缴所得。
案例警示:
科研经费须严格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无关消费;同时,虚增人员费用、采购成本等手段,会因资金流向异常被监管发现,切勿尝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案例十
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案例
安徽某大学研究所项目负责人胡某某,以预借工程款名义,将项目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以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的时间差购买理财产品获利。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根据有关规定,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岗位降级。
案例警示:
科研经费需严格存于指定对公账户,公款私存存在被挪用、侵占的风险,利用公款理财属于违规谋私。科研人员需严守账户管理规定,不触碰科研资金的红线。
【来源】淮北师范大学财务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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