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西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陶瓷科技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成员管理,根据《江西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陶瓷科技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充分发挥联合体资源集聚作用,进一步提升联合体研发实力,确保实现联合体总体目标,为争取国家、行业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坚持自愿原则,在自愿基础上广泛吸纳有共同研发意愿、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和研发机构,择优选择。
第三条 坚持开放原则,既注重自主发展,也要加强与江西省其他产业创新联合体的协同,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第四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须是中国国内机构,资信良好。
第五条 认可本联合体协议,遵守本联合体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具备参与和承担联合体有关工作的实力,并致力于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七条 联合体组建以后,主动申请进入联合体的企业或研发机构,须向秘书处提供与联合体成员单位合作的基础与意愿,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可先作为预备成员加入联合体,经下一次联合体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可正式加入联合体。
第八条 联合体秘书处、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均可向联合体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加入联合体,经联合体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可加入联合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单位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概况、技术优势、创新资源、技术需求、联系人等信息至联合体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经联合体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联合体秘书处向申请单位发送书面入会通知,即可成为联合体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可以主动申请退出本联合体,退出时间以提交书面申请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合体成员单位,自破产之日起自动退出联合体。
第十三条 对于联合体内部研发机构,在加入联合体两年内没有承担或参与任何联合体科研项目,将自动退出联合体,且今后三年内不得再次加入联合体。
第十四条 对于联合体内部企业,在两年内没有参加任何联合体内科研项目且联合体内研发经费投入不足50万元(以签署的联合体项目研发合同为准),经核实后自动退出联合体,且今后三年内不得再次加入联合体。
第十五条 退出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其派出的联合体联席会理事自动除名,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无论以任何方式退出本联合体,均不得再以本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同时应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如承担了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合作开展但尚未完成总结验收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确定知识产权权属。如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联合体成员退出后,仍应承担保守联合体及成员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合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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