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9-02 点击: 作者: 来源: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学术生态,调动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弘扬科学精神
  (一)弘扬和传承井冈山精神与老一辈科学家精神
。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进一步激活和传承红色基因,树立创新导向和问题导向,用新办法处理新问题,在追理想、闯新路、攻难关、求胜利上激发奋进力量。进一步传承老一辈科学家爱国奉献、开拓奋进的理想信念,勇于创新、不懈探索的科学精神,严谨求实、淡泊名利的高尚品德,甘为人梯、提携后学的大家风范。

  (二)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从自身做起,坚守学术操守和道德理念,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进步的社会氛围。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营利性活动。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引导公众全面、正确理解科学技术。

  二、创新科研管理制度
  (三)创新科研管理方式
。加快建立符合科研工作特点的管理制度,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强化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不断完善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协同发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的作用。优化配置科研资源,通过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科技工作重点,整合归集各类科技计划。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和管理部门评审“背靠背”的管理模式,确保立项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重大科技专题统计分析和预测,提高科技统计为管理决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改革科研运行模式。加大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管理改革力度,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发挥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学术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制度框架下,扩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立项、人财物管理、科研方向和技术路线选择、国际科技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五)改进科研管理流程。制定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明确科技工作者对涉及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应负的社会责任。推行科技项目分级管理,强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职责,加快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改革,减少对科研项目绩效评估次数,避免让科技工作者陷入各类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等事务中。重视原始创新和原创性科学研究,规范原创性科研项目评估标准,不唯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衡量和评估原创性科学研究,从风险和成果获取难易角度等方面区别对待于推广应用性研究。

  (六)推进科研协同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各主体、各方面、各环节有机互动、协同高效的创新体系。加快开放创新,深化国内外交流合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外部创新资源推进自主创新。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或自然人之间,联合建设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协同创新体等研发平台,聚焦产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团队,推动跨团队、跨机构、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推动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协同,加速释放创新潜能。鼓励依托互联网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机制和创新平台,鼓励开展多渠道合作交流,支持团队间交流协作。

  三、改革科研管理政策
  (七)推进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调整和完善科研项目政策,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维护学术秩序。逐步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省级科技研发项目资金,解决科技项目碎片化问题。简化科技项目报批程序,放宽对实用技术领域原创性科研和新成果推广领域的立项门槛和奖励门槛,协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合并类型及专业相同、相似或相近科研项目。制定科技资源(大型科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公共数据)共享政策和制度,优化重点平台布局。
 
  (八)推进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合理配制科研经费构成,让科技工作者劳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适当回报。下放预算调整权限,赋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预算、使用管理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对于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对于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在不突破总额的情况下,可以调剂使用。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相关规定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改进和完善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制度,鼓励科技工作者以项目形式承担更多横向科研任务。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利益分配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提高间接费用和人头费用比例,提高科技工作者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科技工作者奖励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十)健全资金使用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提高对科研成果目标的审核,在结项鉴定中引进第三方参与,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确认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规范学术评价体系
  (十一)改革科技评价制度
。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打破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价模式, 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制度,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从根本上保证评价结果真实公正。改变科技评价较为单一和偏于理论研究的标准体系,制定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科技公共服务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实行分类评价,拓宽科技社团和企业参与评价的渠道,切实避免评价过多过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现象。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重视科研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不能片面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十二)健全科技奖励制度。瞄准科学前沿,服务创新驱动,改革创新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科技奖励模式,健全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科技奖励体制,凝聚起激励科技创新的合力。强化学会、行业协会等科技社团的科技人才举荐和科技奖励功能,为激励科技人才、激发创新活力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科技激励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结合一线科技工作者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技工作者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十三)倡导学术自主制度。维护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发挥科学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的自主作用。鼓励科技工作者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倡导学术自主,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技工作者,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

  (十四)强化“同行评议”。发挥以学会为代表的科技社团的第三方评估作用,组织动员科技工作者为科技发展规划、项目指南、项目后评估、资质认证等方面提供支撑。强化科技社团科技评价和科技人才评价功能,发挥好同行评议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同行专家评议,制定合理的评议流程和规则,在科研项目设立、评审、验收、评价,学术论文发表等学术活动发挥作用,避免外行评审内行。重视学术评议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

  五、完善学术诚信体系
  (十五)加强学术诚信体系建设
。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设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覆盖研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和《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订并出台符合我省学术发展现状的学术诚信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交换共享。研究更新相关专业领域的章程规范,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在学术领域广泛宣传诚实、信任、公平、尊重和责任的基本价值观,为学术研究营造自由、规范的良好氛围。

  (十六)完善学术诚信监督机制。严防学术腐败,设立科学诚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本省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各种不道德、不诚实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加强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管。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江西”等网站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十七)强化科技工作者诚信自律。支持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尊重同行发现的优先权,客观公正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尊重他人理性怀疑的权利,不干扰和破坏他人的学术自由,自觉杜绝并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严守学术道德,不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六、创优人才成长环境

  (十八)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打破科技工作者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更加开放的用人制度,自主决定聘用流动人员。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面向全球招聘人才。建立健全更为灵活的科研人才及团队双向流动机制,率先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基地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具有竞争力的人才管理制度,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加大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和团队来赣创新创业。重视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科研人员协作创新。同时注重普通科技工作者的发展,给他们更多的资源或条件,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加大优秀科技人才宣传。积极塑造科技界先进典型,着力推出一批事迹突出的基层一线优秀科技工作者先进典型,用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来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科学文化和创新文化。大力宣传老一辈科学家的高尚品质、科学成就和先进事迹,树立科技界崇尚真理、求真务实、忠于祖国、服务人民的良好形象。加大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学术舆论和尊重科技工作者个性,培育竞争共生的学术生态。

  (二十)发挥科技社团作用。支持科技社团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搭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增强原始  创新能力,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和水平。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加大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其创新和服务能力。发挥科技社团在营造、维护和保障学术自由良好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

  (二十一)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科研管理。正确处理技术创新与市场需求的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激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赋予企业在行业和技术路线选择上的更大自主权,支持企业开展公益性、探索性、创新性学术活动,激励大胆创造发明,鼓励提出新观点、新方案和新途径,积极开展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和技术技能,依法保障其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权益。

  (二十二)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坚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传统人才观念,以更广阔的视野选拔人才、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成长环境。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更多年轻科学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平等开展学术讨论,发表学术上的新观点、新学说。重视提高青年科技人才待遇,在职称评聘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倾斜。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支持,支持其开展原始性创新研究,促进青年人才成长成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科技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合作,狠抓任务落实,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空间和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发挥科技创新对发展升级的支撑引领作用,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江西提前翻番、同步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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