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16-03-02 点击: 作者: 来源: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处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总结去年项目监督试运行情况,结合今年项目监督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原则

2015年度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协议为依据,遵循“目标—效果”原则,尊重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和艺术人才培养规律,依靠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监督,加强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规范资金使用,形成规范、科学、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体系,推动国家艺术基金健康发展。

二、监督职责

2015年度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文化部、财政部的领导下,在管理中心的组织和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逐步建立“分级管理、分类监督、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地方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巡查与抽查。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受管理中心委托,组织监督专家,对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指导下,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三、地方监督

(一)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情况,认真梳理本地区项目特点,结合地方文化年度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做好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受管理中心委托,组织监督专家对本地区“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国内)”“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首演、首展、开班等重要节点、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对“小型舞台剧(节)目”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进行过程监督。 

(三)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应按管理中心提供的监督专家名单,联系、组织监督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参加现场监督的专家,“大型舞台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国内)”“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原则上每次不少于3名。

(四)地方文化主管部门选取的监督专家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真实地反映资助项目的艺术水准、培训质量、执行情况和社会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做出评价。

(五)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要牢牢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把好项目实施的导向关、质量关、财务关,避免监督工作错位、越位、缺位。要把握正确的价值导向,避免出现倾向性错误,避免项目主题“跑偏”“跑调”。

(六)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督工作中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安排专人负责沟通、协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监督工作。同时,要正确履行职责,不能放任自流,放弃监督管理之责。组织监督工作的单位和参加监督工作的专家要避免直接干预项目实施主体微观的艺术活动,不参与、不介入项目实施主体正常的艺术工作。

(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督结果反馈至管理中心。

四、管理中心巡查与抽查

(一)巡查

为提升监督效率,管理中心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确立实效标准,在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开展资助项目巡查。

管理中心根据各地项目实施进展,结合资助项目参加各省大型文化活动、汇演、调研情况,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在重点监督一个项目的同时,点面结合,组织监督专家,召开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巡查会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集中巡查,计划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集中巡查一次。

对巡查中发现的优秀做法和典型经验,管理中心将予以总结经验并适时宣传推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中心将及时跟踪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抽查

为保障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顺利实施,加强事中监督和风险监控,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律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在项目实施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组织监督专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内容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抽查结果,建立实施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五、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组织项目实施。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首演完成15日内,将首演完整高清视频邮寄至管理中心。首演完成30日内,应自行组织专家,围绕项目的内容导向、项目质量、修改意见进行研讨,填写《专家研讨意见表》,在专家研讨会结束7日内,将《专家研讨意见表》邮寄至管理中心。主创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专家意见进行修改、提高,并将加工修改的情况在结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实施主体录制的高清视频,应配有台词字幕。项目结项时,演出内容与首演有重大修改的,应录制修改前后两份完整高清视频。

(三)在境内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提前20日将首演、首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境外实施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提前90日报送管理中心。

实施主体应录制展览、展演等活动的高清视频,制作展品高清数字档案。

(四)“艺术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在招生前将招生简章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管理中心;在招生结束后,将《学员信息表》及开班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查。管理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该项目不得开班。

(五)“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期间,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展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

(六)实施主体在各场合应按照《项目公示名单》,规范使用“项目名称”,列明“主办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艺术基金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规范标注国家艺术基金标识和“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字样。

(七)实施主体应高度重视专业评论和专家研讨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整理观众、受众、学员的建议,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八)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通过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方式,及时向管理中心上报项目实施的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媒体宣传情况,并做好相关材料的档案留存工作。

(九)实施主体应按时参加巡查会议,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如实反映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应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表》,并在巡查会议上重点汇报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下一步实施计划等情况。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有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资助项目名称、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主创团队、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资助项目延期完成等情形,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实施主体应加强与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的沟通,按时提交各项材料,及时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约谈整改

管理中心和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应约谈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一)接到投诉或举报,反映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二)监管中发现项目质量、内容导向、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三)单方面搁置或更改项目实施的;(四)不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五)无故缺席专家组巡查会议。

被约谈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会议,说明相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整改意见完成项目整改。

约谈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由管理中心存档。约谈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后续资助经费。

七、结项验收要求

(一)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结项实行验收制度。实施主体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项目实施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艺术人才培养”“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按照《结项办法》要求,认真填报《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结项验收表》,同时向管理中心提交结项报告书、项目成果材料、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以及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媒体评价情况等材料。

(三)“小型舞台剧(节)目”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应认真填报《国家艺术基金2015年度资助项目结项验收表》,同时向管理中心提交结项报告书、项目成果材料(作品原件)、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记录项目实施过程和媒体评价情况等材料。

(四)管理中心将按照工作安排,根据与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实施人员回避的原则,从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展结项验收工作。

(五)管理中心结合中期监督情况、专家组巡查意见,对2015年度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社会效益、完成质量、结项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建立相关实施主体信誉、能力评价体系,为后续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提供参考依据。

八、监督纪律

管理中心、地方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艺术基金监督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督工作。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妥善处理好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保密信息。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加强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良好形象,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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