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01-05 点击: 作者: 来源:景德镇陶瓷大学

景德镇陶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经2016年第12次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促进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景德镇陶瓷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职称的青年教师。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另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该学术组织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人数视规模确定,但应为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八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根据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门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它委员由主任或组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或审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事项:(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4)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八)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门学术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订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此开展工作。

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若有重大争议或重大异议,应按相关程序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校学术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机构。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组织根据本章程和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发展战略与学科发展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等;

(三)审议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师资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科、专业和学术单位的设置方案;

(五)评定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六)对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可授权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组织讨论、评议和调研相关学术事项。各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以及校长推荐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但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每个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聘任。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选举产生;其余委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从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纪委(监察)委员中推荐、选举产生。

其他各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其章程规定的资格和程序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接受群众的署名投诉举报,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匿名举报,经调查如有确凿事实依据,委员会应予以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也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相应学院(系、部、科研创新平台)委员会提出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三)就关乎学校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和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有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回避,或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等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决定事项的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场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由学校从办学经费中统一划拨。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校审定后有效。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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