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19-11-08 点击: 作者: 来源:

一、机构设置

(一)为规范学术管理,促进学术进步,鼓励科研创新,推动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营造优良学风,根据《景德镇陶瓷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景陶大发[2016]87号)》设立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履行《景德镇陶瓷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实施细则(景陶大发[2016]206号)》中相关职能;

(二)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对其负责,是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咨询和甄别机构,也是我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评判机构,办公室挂靠在科学技术处;

(三)委员会由7或9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五)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故未能任满聘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增补委员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职责及范围

(一)学习借鉴国内外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道德问题的先进经验,把握科学研究发展规律,遵守学术道德规则,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健康快速发展;

(二)对各学院(系、部)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进行指导和督促;

(三)负责组织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受理、调查、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程序与制度

(一)学术不端的受理与调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向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主任或全体委员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由学风建设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认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并对处理办法提出建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后处理建议提交校相关职能部门做相应处理。

(三)申诉和复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会议提出异议或申诉,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是否复核,决定复核的,校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四)监督与回避: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导师学生等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五)保密与保护: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自觉维护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不得私自泄露所有调查和处理情况。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维护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四、其他

(一)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2/3及以上委员同意。

(二)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景德镇陶瓷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9年11月7日

版权所有 © 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处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景德镇陶瓷大学 邮编:333403 联系电话 0798-8499229 传真 0798-8499229
技术支持:景德镇陶瓷大学移动互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