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时间:2016-05-09 点击: 作者: 来源: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处

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陶大科协)是全校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景德镇陶瓷大学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校党委和校行政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陶大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心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条 陶大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江西省和景德镇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陶大科协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学校科技发展、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改革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论证和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陶大科协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技合作,提高学术水平。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努力完成上级科协和校领导委托的各项任务。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发展规划,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活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第六条 组织会员开展决策咨询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为学校的发展和振兴开展创造性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术民主,积极组织支持和协调科学技术协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密切加强同国内外各级科技学术团体的联系。

第八条 做好各级各类挂靠我校的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管理科学、交叉和边缘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术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表彰、奖励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十条 接受委托,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加强和各兄弟院校科协之间的联系,推动高校科协工作的发展与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关心科协会员和教师、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经常向党委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承认陶大科协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经陶大科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科协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

(四)热心和支持校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兼职干部;

(五)成就显著的陶大校友,经本人同意,亦可吸收为科协会员。

第十六条 凡参加上级科协、社联和行业科技团体所属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的会员,均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

4、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与帮助;

5、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主动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4、反映群众对科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

(一)凡参加市级以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均为校科协当然会员,由各单位登记造册。

(二)不是市级以上学会的会员,入会需本人申请,经校科协审批后,方可成为科协会员;

(三)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迁移手续;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陶大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校科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陶大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也可由挂靠我校的各个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理事会(或者常委会)推荐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批准陶院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陶大科协委员会(设在科学技术处)作为执行机构代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指导挂靠学校的各级学术团体的工作,支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陶大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陶大科协常务委员会。科协委员会任期制为五年,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责,并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及学校财政拨款;

(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有偿服务;

(三)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四)国内外团体及个人捐款。

第二十四条  陶大科协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聘用财务人员管理账目,并协助挂靠学会、协会、研究会管理好账务,经费的开支、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的提成、预算、决算均按上级科协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陶大科协负责解释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陶大科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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