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研人员: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在我省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政策性建议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省文化厅拟选拔一批专家成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将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和省文化厅领导下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职责:
(一)为制定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规划、政策提供科学咨询和建议。
(二)评审论证省级、国家级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名单;
(三)评审论证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单位和文化生态生态区推荐名单;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培养学术新人;
(五)研究并指导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
二、推荐标准
(一)长期从事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
(二)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了解有关方针政策,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咨询、评审及业务指导工作。
三、推荐办法
请填写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由专家所在院系签署意见,于2015年元月4日前报科学技术处208,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四、聘用办法
推荐的专家人选经省文化厅研究同意后列入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省文化厅颁发聘用证书,每届聘期4年,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等方面的义务,同时享有参加相关活动的权利。
联 系 人:江毅
联系电话:8499229
电子邮箱:tykyc@163.com
科学技术处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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