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6年12月22
景德镇陶瓷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利用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学校决定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的运行模式,并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平台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学校现有实验室/中心为依托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信息共享指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在网上发布;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或奖励方式,鼓励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平台的条件:
1、单台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加入平台,鼓励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加入平台;
2、性能指标先进或者特异,运行正常;
3、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4、能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六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依托单位应熟悉仪器技术参数和性能,掌握仪器使用程序,制定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章,保持仪器正常、安全地运行。
第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原则上自本办法颁布后购置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平台。对那些达不到要求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那些原未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及有关学院、科研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平台领导小组下设校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论证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由院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包括校外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的评价工作。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络系统,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图片、详细技术参数、应用范围、生产厂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大型仪器设备分散、封闭和垄断的状况,将纳入平台的仪器设备相对集中放置,为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有效使用和实行统一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为平台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要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要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平台仪器设备在依托单位使用之余,必须向校内外开放,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并有义务提供技术帮助。
第十四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根据依托单位的要求进行预约和咨询。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申请者提出申请→仪器管理依托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出具测试数据。
第十五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定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平台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明码标价,分类收费。依托单位依据仪器设备运行的耗材和日常维护费、服务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管理费等,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并经校计划财务处备案后实施收费。
第十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依托单位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平台仪器设备开放服务费用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平台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十九条 平台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去除成本后,校外收入35%上交学校,65%返还各依托单位;校内收入全部返还各依托单位。返还各依托单位的费用可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平台领导小组委派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单位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促进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提高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学校为各共享仪器设备提供运行补助费。具体以各共享仪器设备对校内开放服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参照平台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综合考核结果来确定。对于运行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将取消次年度的运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平台仪器设备的运行补助费,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拓展与软硬件更新等开支,不得用于人员酬金及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平台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考核的优劣实行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平台进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版权所有 © 景德镇陶瓷大学科学技术处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景德镇陶瓷大学 邮编:333403 联系电话 0798-8499229 传真 0798-8499229
技术支持:景德镇陶瓷大学移动互联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