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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通知
时间:2015-02-28 点击: 作者: 来源:景德镇陶瓷大学科技处 
 各相关科研人员: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开始申报,相关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的群众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项目;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资助的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申报作品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194910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10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7812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60场以上;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1000场的,应从197812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400场以上,并且从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60场以上。

(三)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为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11日至12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境内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差旅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费用;对在境外实施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和工作人员国际旅费,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和工作人员食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6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2年1月1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每家单位或机构可申报1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申报在境外展演的舞台艺术项目,应于20153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与境外承接方签署了演出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在境内外的展示项目,应于20153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531日起开始申报,至4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四)申报在境内开展的舞台艺术作品展演资助项目,须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完成演出场次证明;

(五)在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示项目须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七)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交至科学技术处208。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上交。

联系人:江毅

联系电话:8499229

附件1: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pdf

附件2: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pdf

科学技术处

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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