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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2021年度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9-30 点击: 作者: 来源:

各相关科研人员: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江西省“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方案》精神,积极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建设的渠道,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文化厅在总结2016—2018年度江西各项基地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开展2019-2021年度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学校(含高职)、科研院所、中小学(含中专、职高、技校)、新媒体及社会组织等。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为此,此前已命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基地和传播基地本次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研究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院校或其院(系)、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究、培训、教学等工作,做到“五有”:有人员、有课题、有经费、有成果、有应用。

3.取得了较大的研究和应用成果,在全省有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研究工作规划。

(二)传承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等和中等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实践,做到“四有”:有稳定的传承人师资队伍,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课程,有专业教材,有一批坚持长期学艺的学生。

3.取得了较大的传承工作成果,每年经专业(课程)教学培养出的传承人群体达到20人以上,有全省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传承工作规划。

(三)传播基地

1.申报对象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高中等院校、中小学、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及社会组织等。

2.积极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展示和出版,做到“四有”: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和基本陈列,有经常性临时展览展示,有经常性的媒介宣传,有书刊或音像出版成果。

3.积极开展传播和探索研学旅行工作,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教师、学生和当地群众参与活动年人次达到5000以上,在全省有影响。

4.制定了未来三年进一步的传播工作规划。

三、各类基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制定年度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第四季度报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备案;

(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形成工作业绩,扩大社会影响;

(三)加强基地自身建设;

(四)各基地工作规范、制度上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根据条件分别填写申报表(均为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二)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提出推荐名单。

(三)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结束后,由省文化厅命名公布。

五、相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提供反映本单位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视频资料和图片20张。图片应在500万像素以上,6寸数码彩照,注明著作权人、手机号,以及照片说明(包括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画面内容等);提供其他说明本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二)各相关科研人员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并于2018年10月17日前报送至科学技术处。

联系 人:杨莉莎

联系电话:0798-8499229 315337663@qq.com

附件:1.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申报表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基地申报表

                                                                       科学技术处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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